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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无线电通信学会业余无线电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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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8 13:49: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西安无线电通信学会

业余无线电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分会名称是:西安无线电通信学会业余无线电分会。分会英文名称:Amateur Branch of Xi′an Radio Communication Association缩写:ABXRCA
第二条 本分会是西安无线电通信学会的分支,是由西安广大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以及法律认可的业余无线电组织或单位自愿结成,属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是指经正式批准的,对无线电技术有兴趣的人,其兴趣纯属业余爱好不涉及谋取利润。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市无线电爱好者、指导全市业余无线电活动、推动与普及其水平的提高;受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对全市业余无线电业务实施辅助管理工作,为社会提供救灾应急服务;增进与全国及国际业余无线电组织及爱好者的友谊、联系和合作。
业余无线电活动是指供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进行自我训练、相互通信和技术研究的无线电活动。
分会的一切活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分会在西安无线电通信学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无线电管理机构及相关业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代表西安参加国家举办的业余无线电活动。
第五条 西安无线电通信学会业余无线电分会办公地址设在西安南二环西段411号十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西安业余无线电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方针、政策、法规以及国际业余无线电组织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全市业余无线电活动的开展,促进业余无线电活动的发展;

(二)宣传国家有关业余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业余无线电活动,普及科技知识;

(三)举办应急通信演练,积极参与救灾应急通信保障;

(四)负责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办理入会手续,受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负责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能力考试验证,协助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五)开展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教育,提高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法律意识,防止违规操作及违法行为;

(六)组织业余无线电技术培训;

(七)组织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进行无线电技术交流;

(八)组织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开展技术研发、新设备实验等活动;

(九)完成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分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个人或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分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三)热爱业余无线电活动;
(四)履行会员义务,按时交纳会费,积极参加分会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审查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分会的选举权和表决权,个人会员享有被选举权;

(二)优先或优惠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或优惠获得本分会组织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分会工作的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依法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有关业余无线电法规和法律;
(四)按时缴纳会费;
(五)积极支持并参加本分会各项活动,完成分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六)积极向分会反映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七)团体会员每年12月底向本分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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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8 13:50:0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修改本分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西安无线电通信学会及相关部门批准,延期最多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必要时可设置名誉会长等名誉职务由理事会推举产生。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西安无线电通信学会及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4年,一般连任最多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报请西安无线电通信学会及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会长主持分会全面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召集主持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包括会长、秘书长,相关副会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会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可委托副会长主持。

办公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和决定;
(二)向理事会提出下一届负责人候选人选;
(三)审议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草案;
(四)审议分会各项规章制度草案;
(五)审议分会办事机构设立、变更及主要负责人人选。审议副秘书长人选;
(六)审议分会重大活动等。
上述3至6项须经理事会通过并报请西安无线电通信学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某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审议;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分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有关业务部门的拨款;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委托机构和通信学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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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8 13:50:3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西安无线电通信学会,由西安无线电通信学会报民政部门备案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经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西安无线电通信学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西安无线电通信学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分会通过西安无线电通信学会报民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后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西安无线电通信学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3年6月16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门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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